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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意义上讲,目前还不允许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如果设立了公司也不合法,不合法的公司也不能开立账户。
答:不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的有关规定,中资企业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额度内可直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或备案手续。
如果境外投资到哈萨克斯坦有一些什么样的政策?以及对方国家的政策、境外投资的融资方式、货币兑换、币种选择、外汇产品选择等等,能提供一些相关信息吗?
答:境内机构到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政策与一般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政策相同,外汇登记应按照《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5版)》7.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下关于哈萨克斯坦的一些政策信息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1)投资主管部门:工业与新技术部下属的投资委员会是哈萨克斯坦投资主管部门。该委员会负责接受和登记投资者要求提供优惠的申请,决定是否给予其投资优惠,并负责与投资者签署、登记或废止有关提供其投资优惠的合同,监督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2)投资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以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本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外国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的数额、程序和期限设立法定资本。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还可以用水土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作价形式出资。
(3)投资行业的规定: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根据新的《投资法》,国家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包括农业、林业、鱼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文体活动等。法律明确鼓励外商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业,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
内区外企业购买另一个境内区外企业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时,可以用外汇结算吗?如果可以是不是申报到121030项下?
答:该笔交易是两个境内企业间的收付款,不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应按照经常项目要求进行管理信息申报。
居民在建行收到境外汇入2000美元,居民在建行无外币账户,现在银行要解付,居民要求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后直接提取现钞2000美元,银行能否按照客户要求直接提取现钞?银行应该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金额及账户一栏?
(2)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外收入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来源进行申报;而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款,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如果该居民收到境外非居民汇入的款项,应该按照该境内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如果该居民收到的是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则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币种及金额”应填写其解付币种及金额;该客户在建行无外币账户,若结汇后进入该客户的人民币账户,则应填写结汇后的人民币账号和相对应的结汇金额。
有个保税区内企业来我行汇款,报关单上监管方式为5000(料件进出区),请问料件进出区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是什么?关于海关监管方式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之间的对应关系有什么文件规定吗?
答:按照海关对“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的范围定义来看,交易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因此不涉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货物贸易项下海关监管方式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对照关系可参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第三部分中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分类对照表》。
境内非居民(NRA或OSA)汇款到境内某公司,银行在国际收支申报时,交易附言写入“出口电动车货款(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但有人认为应该写入“(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出口电动车货款”。交易附言哪种正确?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规定,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答:境内银行可以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4】2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内保外贷,银行应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或基础交易的合法性、履约倾向性和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维度进行审核。
答:备用金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款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的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含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这是指连续一年还是累计?如果必须是连续一年的,那一年里到境外出差或度假有间断还能算作连续居留吗?还是以信息主体自己申明为准?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简称“申报办法”)出台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两个文件结合实践对《申报办法》中“中国居民”进行了解释:“个人居民身份认定在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
FDI前期费用一般都以境外投资者名义开立,那么ODI前期费用一般汇出的收款人是谁呢?如果境内机构想先在境外开拓市场,成功后再设立公司,那么前期费用应该汇给谁.?或者此种情况一般资金如何汇出?
答:ODI前期费用一般汇出的收款人就是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此类前期费用就是用于境外企业先期开拓、运作的。
如果先期开拓成功,境内机构应履行境外投资的正常手续,即领取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登记,核定出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总额,再择机汇出除前期费用之外的投资款。
如果先期开拓运作不成功,应调回前期费用剩余资金。此外,前期费用的使用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延期不超过12个月。
企业支付境内货款,为深加工结转,可以以美元支付吗?需要什么付汇资料?收款方不是特殊监管区企业。
答:不可以。除委托代理之间可以美元划转,其余不涉及特殊监管区域的都以人民币结算。
境外承包工程,如果企业在境外设立了实体,比如办事处、分支机构则工程承包款的国际收支需申报在投资项下,那对应的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工程承包款的收付时,是按服务贸易审核,还是需按对外投资审核?
答:如果以境外实体名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活动,境内向境外实体注资的资金应按对外投资审核。
答:不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的规定,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个人捐赠属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如果个人给国外的红十字捐款,是不是属资本项目,需要外汇局备案审批吗?
答:境内机构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赠外汇资纳入资本项目管理范围,居民个人向境外机构捐赠尚未放开。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五千美元的,可凭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原存款银行是否包括原人民币存款银行,还是指原外币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包括购汇水单?也就是说持现钞购汇水单是否可以办理?
答: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是指办理外币存款取现业务时原外币存款银行出具的提取外币现钞的单据,以及办理购汇提钞业务时原购汇银行出具的购汇提钞的单据。
个人与境外公司签署货物贸易佣金协议,境内个人推荐客户购买境外公司销售的货物从而提取的佣金收入是否算服务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外个人,怎么操作,转让之后新的资本金怎么汇入进来?
答:问题提的不是很清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只能罗列出各种情况供参考:
第一种情况:出让股权的是中方股东。如果中方股东已经履行了投资义务,在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换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转股外汇登记后,出让的中方股东可以开立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收取境外个人汇入的购买股权对价款;如果中方股东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换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转股外汇登记后,买股权的境外个人可以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汇入相应的投资款。
第二种情况:出让股权的是外方股东。如果外方股东已经履行了投资义务,在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换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转股外汇登记后,原外方股东和新的外方个人股东在境外交割对价款项,无需汇入境内;如果外方股东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换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转股外汇登记后,买股权的境外个人可以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汇入相应的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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